1.被督导学校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督导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督导整改问责的对象。
2.问责的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整改、限期整改、通报、诫勉谈话、追究问责等方式进行。
3.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督导结果的情节轻重,设立三级问责处理流程。即常规性细节问题,由责任督学向校长提出,立即整改到位;较为突出问题由责任督学向校长提出,同时报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落实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学校共同整改解决;重大问题由责任督学报送人民政府督导室,提请召开区督导委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4.问责的主要内容:
⑴ 针对教育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导部门负责人是否高度重视;是否及时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督办有关整改事宜;是否做到层层有责任,环环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⑵ 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处理(罚)意见,是否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是否能按照责任大小,性质程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按时落实整改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⑶ 对下属部门或个人存在的问题,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督促下属整改落实。
⑷ 被督导部门是否在整改期限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教育督导室或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督导整改情况。
⑸ 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对个别直接责任人的调查处理结果是否到位,是否有效。
5.对被督导整改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重复出现问题的部门,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整改落实不力,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督导整改情况将纳入学校(幼儿园)年度工作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